地王”频现有悖经济伦理
2010-4-28 6:02
地王”频现有悖经济伦理(原载于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年4月5日)
●国资央企高价购买国有土地
●有为土地财政当“托儿”之嫌
●追求局部利益透支经济未来
●应严格限制信贷和留存利润
近期,全国各城市不断地涌现“地王”,而这些“地王”的中标者多为央企,甚至出现这样的现象:北京在一天之内就产生了3个“地王”,且均为央企竞得。
笔者认为,央企不断创造“地王”,是违背经济伦理的(因为,从某种角度来看,国资央企购买国有土地,实质上就是在拍卖中自己不断喊高价抬高自己商品的价格),是央企与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局部利益,相互在为对方当“托儿”,缺乏社会责任感和长远责任感。央企抢“地王”,为土地财政当“托儿”,使其获得高地价、高房价带来的各种收益。地方政府无所顾忌无所约束地卖地获取财政收入,为央企“地王”当“托儿”,则为其拉高整体房价作后盾。在这两者的做局过程中,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对于央企的资金供给,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说白了,他们就是在不顾后果地疯狂透支,透支整个宏观经济各领域的资源,同时透支未来发展阶段的资源。
他们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一是要让整个宏观经济为其局部利益埋单;二是要让未来阶段的发展主体为其短期利益埋单。因为,在一定的宏观经济规模下,能够用于土地、房地产的资金是一定的,如果央企、地方政府通过联手做局拉高地价和房价,虽然能够增加短期的、局部的收益,但那一定是对整体的、未来的透支,对整体资源和未来资源的耗竭性使用。这样的发展模式,如何能够持续,能够持续多久?
央企不断制造“地王”,对于宏观经济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对于当前宏观经济的主要任务——增加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扩大内需没有任何积极的作用,反而可能造成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
其一,通过地价虚高、房价虚高带来的GDP增长,除了统计数据方面和政绩方面的“价值”之外,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同等规模的房地产,并不会因为价格的变化带来就业的增加或带来劳动者收入的增加,也不会带来消费需求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高地价、高房价,只能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到房地产行业并滞留在这一领域,使得本来就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更加困难,中小企业作为承担着就业和提高劳动者收入的主要力量,其发展更加艰难。可见,央企“地王”现象,是与当前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背道而驰的。
其二,央企理应肩负着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安全、控制宏观经济风险的任务。但是,央企不断地在各地创造“地王”,非但没有有效地维护经济安全、控制经济风险,反而是把大量利用国家信用获得的信贷资金投入到了泡沫和风险不断增加的领域,对于强化房地产业的泡沫程度、增加金融体系风险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三,央企还承担着发展战略性产业和自主创新的任务,但是它们如果总是热衷于房地产行业,热衷于获得短期利润,那么它们显然无法在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反而可能引起负面的示范效应。
其四,加速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要目标,但是,央企带头拉高地价和房价,必然迟滞农村居民城市化的进程,必然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必然造成与此发展目标相悖的结果。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对于央企进入房地产行业必须用猛药加以根治。首先,要从信贷上严格限制,凡是有富余资金高价购入土地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禁止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向其提供贷款;其次,要从企业留存利润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全部属于国家,凡是没有用于发展主业的利润留存应全部收缴,投资房地产业的利润不得留存企业;第三,要对国有企业进入房地产行业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凡是具有行政垄断性质或自然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禁止进入房地产行业;第四,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问责制度,凡是由于参与房地产业而造成巨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实行终身问责。